一、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特色
本产品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补充保险,旨在为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团体成员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医疗保障。
保障范围紧跟当地社保具体状况;全面照顾个人支付部分;社会医疗的有益补充
无免赔额,给付比例70%-100%自由选择;费率低廉
提供二十四小时全球性保障。
年龄在65岁以下的在职或退休职工均可参保。
保险利益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于保障期间内在医院发生医疗费用,对于符合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进行赔付:
1、住院和特定门诊项目治疗的医疗费用
2、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可选)
3、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可选)
4、生育费用(可选)
二、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特色
本产品旨在为未参保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提供从住院前诊断到住院期间医疗费、药品费及手术费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住院保障。
档次选择非常灵活
年龄在65岁以下的团体成员,其配偶及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
保险利益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于保障期间内在医院发生医疗费用,对于符合医保承保范围的下列费用进行赔付:
1、住院和特定门诊项目治疗的医疗费用
2、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可选)
3、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可选)
4、生育费用(可选)
三、全球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特色
本产品旨在为常驻中国的外籍人士、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经常在国外出差人士设计的高端产品,与上述医疗产品相比,该产品有以下特点:
1、保障全面,不受医保限制,提供医疗范围更加广泛;
2、设计灵活,提供800万~15万等多种保障额度;设计住院、门诊、生育、牙科、眼科以及扩展责任等多种责任组合;
3、就医区域广泛,提供中国大陆、中国大陆和港、澳、台、除美加地区以及全球等多种区域选择
保险利益
本产品共有二个保险计划:驻外计划和高层计划,保障区域有多种选择。
保障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区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在医院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将对实际发生的下述医疗费用按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1、住院医疗费用(必选责任)
2、门诊医疗费用(可选保险责任)
3、生育医疗费用(可选保险责任)
4、牙科医疗费用(可选保险责任)
5、扩展医疗费用(可选保险责任)
四、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特色
本附加险旨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医药费用开支予以补偿。
保费低廉,使每元保费发挥最大效用。
配偶、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体现家庭理念。
本产品提供二十四小时全球性保障。
年龄在65岁以下的团体成员均可参保。
保险利益
本附加险补偿的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药费用包括: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检查费以及住院期间费用。其中,住院期间费用包括:
1)床位费
2)医院内消耗的药品费
3)输液、输氧、输血、护理、治疗及物理治疗费用
4)敷料、石膏、夹板及固定支架费用
5)X光、心电图、血液化验等检验费用
6)监护仪器及治疗器械费用
7)手术及麻醉费
五、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本附加险旨在对罹患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一次性保险金给付以备应急之需。该保险有三个计划可供选购,分别涵盖十种、二十种、二十八种重大疾病。
保费低,保障高,一旦在手,大病无忧;
配偶、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本产品提供二十四小时全球性保障;
年龄在65岁以下的团体成员均可参保
保险利益
本产品共有三个保障计划:二十八种、二十种和十种。
当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
10种重疾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7、心脏瓣膜手术 8、严重帕金森病
9、主动脉手术 10、慢性肺功能衰竭
20种重疾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良性脑肿瘤
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1、双耳失聪 12、双目失明
13、瘫痪 14、心脏瓣膜手术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严重脑损伤
17、严重帕金森病 18、严重III度烧伤
19、主动脉手术 20、慢性肺功能衰竭
28种重疾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III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慢性肺功能衰竭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六、附加儿童团体疾病保险
保险利益
当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疾病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
1、恶性肿瘤 2、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3、严重Ⅲ度烧伤 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严重哮喘 6、婴儿型脊肌萎缩症(ISMA)
7、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糖尿病 I 型 8、川崎病(KD)
9、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0、全残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双目永久不可逆失明(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三级或以上医院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性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①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②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③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④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⑤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⑥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七、附加全残保障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产品特色
本附加险旨在为遭遇永久全残的被保险人提供收入保障,以免其陷入经济困境。
本产品提供二十四小时全球性保障。
年龄在65岁以下的团体成员均可参保。
保险利益
自被保险人被确认发生全残之日起,在全残持续期内,可按年获得生存保险金,直至其65岁止或支付满10年。(以较后者为准)。被保险人身故或不满足持续全残条件,将停止给付保险金。
八、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给付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产品特色
本附加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时提供收入保障,其中重病监护室的住院金按双倍给付。
保费低廉,保障周全;
住院津贴,灵活选择;
配偶、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体现家庭理念;
本产品提供二十四小时全球性保障。
年龄在65以下的团体成员均可投保
保险利益
1、入住一般性病房给付金额为每日金额乘以住院日数
2、入住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按每日金额双倍给付
3、给付期可长达180天
九、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特色
本产品旨在通过境外授权救援机构为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的被保险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随身护卫,抵御突发事件之伤害。
保障丰富全面,细致入微。
产品设计灵活,供您按需选择。
提供二十四小时全球性保障。
年龄在65岁以下的团体成员都可参保。
保险利益
1、紧急救援服务
1) 援助热线电话
2)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3) 转院治疗
4) 转运回国
5) 安排子女回国
6)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7) 行政援助事宜
2、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可选)
1) 紧急门诊医疗费用
2)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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