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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尊悦一家

尊贵周到的全面医疗保险,三不限、高保障、尊服务。

  • 适用人群

    3人起保;投保年龄90天-60周岁

  • 保险期限

    1年期;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

  • 产品介绍

  • 投保案例

  • 投保须知

  • 理赔须知

  • 责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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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列表

    该产品是在团险条款基础上包装的保险产品计划,所依据的条款是《中意全球保障团体医疗保险(钻石版)》,按照监管规定,保险产品计划可以灵活约定保障内容,若团险条款与保险产品计划不一致的,以下述约定的保险产品计划及特别约定内容为准。

    项目 A款 B款 C款 D款
    就医区域 中国大陆及港、澳、台 中国大陆及港、澳、台 除美国和加拿大之外的全球各地 全球
    住院 *
    年最高赔付限额 3,000,000 8,000,000 12,000,000 12,000,000
    赔付比例 100%,特定医院70% 100% 100% 100%
    床位费
    中国大陆公立医院:单人病房
    其它地区:半私病房
    住院床位费、膳食费日限额3000元 同住院年最高赔付限额 同住院年最高赔付限额 同住院年最高赔付限额
    食用由医院提供的膳食产生的膳食费用
    因住院而于住院所在地发生的急救车费 同住院年最高赔付限额
    医师费、治疗费
    重症监护病房费
    陪床费:若未满18周岁的连带被保险人住院时,其合法监护人(仅限一人)在同一病房内陪同住院而发生的加床费
    处方药品费
    检查费
    手术及麻醉费(包括手术材料费、手术费、手术室费、麻醉费、术后监护费和护理费)
    购买或租用耐用医疗器具
    艾滋病及并发症费用,不包括既往症
    重大器官移植费用
    精神疾病住院费用 每保单年度50,000元 每保单年度50,000元 每保单年度50,000元 每保单年度50,000元
    常规门诊
    年最高赔付限额 50,000 100,000 同住院年最高赔付限额 同住院年最高赔付限额
    赔付比例 100%,特定医院70% 100% 100% 100%
    医师费、治疗费、医师处方药品费、门诊手术费及留观费 同门诊年最高赔付限额 同门诊年最高赔付限额 同门诊年最高赔付限额 同门诊年最高赔付限额
    检查费
    紧急牙科治疗 每保单年度限额 40,000 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 40,000 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 40,000 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 40,000 元
    辅助治疗费:包括注册医师诊疗费、由注册医师提供的针灸治疗、推拿、牵引、拔罐、按摩或脊椎指压疗法和理疗项目产生的费用 每保单年度限额4,000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4,000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4,000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4,000元
    医生处方接种疫苗费 每保单年度最多6次 每保单年度最多6次 每保单年度最多6次 每保单年度最多6次
    精神疾病治疗费用 次限额800元,每保单年度最多12次 次限额800元,每保单年度最多12次 次限额800元,每保单年度最多12次 次限额800元,每保单年度最多12次
    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既往症除外) 同住院年最高赔付限额 同住院年最高赔付限额 同住院年最高赔付限额 同住院年最高赔付限额
    中医药费用 次限额800元,每保单年度最多12次 次限额800元,每保单年度最多12次 次限额800元,每保单年度最多12次 次限额800元,每保单年度最多12次
    家庭护理 * 每保单年度限额 10,000 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 10,000 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 10,000 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 10,000 元
    牙科治疗
    牙科诊疗:包括口腔检查、X-射线、化验和检验; 每保单年度限额 1,000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 5,000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 5,000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 5,000元
    预防性及基础治疗:根管治疗、氟治疗、洗牙(每一保单年度2次)、包括贡合金或复合填充物补牙、简单拔牙(不包括智齿拔出)
    智齿拔除、人造牙齿(包括牙冠、嵌体、高嵌体)、仅赔付单粒镶牙,不包括植牙
    18岁以下儿童的牙齿畸形矫正
    预防性检查(可选责任)
    每保单年度内进行的1次常规体检 无此项责任 每保单年度限额 3,000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 5,000元 每保单年度限额 5,000元

    1.被 * 标志的项目须预先批准,其它需要预先授权的项目请参见条款。
    2.既往症除外。若病症已得到本公司核保的批准,则以本公司核保意见为准。
    3.本材料是对保险责任及相关赔付比例的归纳汇总,具体保险责任描述、除外责任、赔付比例及限额请以签订的条款和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为准。
    4.本计划附送全球紧急救援服务,服务内容详见《中意全球紧急救援服务指南》
    5.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病或因该疾病发生住院、门诊或牙科医疗费用,在保障期间及以后的续保保障期间内,本公司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住院、门诊或牙科治疗无等待期限制。
    6.特定医院
    (1)和睦家医院及诊所 (2)北京庇利积臣国际诊疗中心 (3)北京维世达诊所 (4)百汇医疗 (5)上海戴是凯康复医学门诊部 (6)上海东方国际医院 (7)上海全康医疗 (8)上海沃德医疗中心 (9)上海天坛普华医院 (10)北京新世纪国际儿童医院 (11)环球医生诊所 (12)莱弗士医疗集团诊所(原ISOS诊所) (13)香港地区私立医院以及诊所
    7.本计划D款附送私人医生顾问服务,服务内容详见《中意尊悦一家D款私人医生顾问服务指南》
    8.被保险人工作须属于《职业类别表》所列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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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案例

    王先生平日比较注重生活品质,也非常有保险意识,购买了高保额的意外险寿险等产品,平日关注健康与医疗,为了表达对家庭的爱,他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中意尊悦一家,考虑到希望少一些的限制,最终王先生选择了中意尊悦的C款不带体验套餐计划。

     

     

     

     

    王先生一家支出98,758元/年,全家每人可获得1,200万保额保障。
    投保后,王先生在出差非洲时不幸出了车祸,粉碎性骨折,当地无法医疗,紧急救援转运法国,
    花费10万,
    进行手术和治疗,住院一个月,共花费50万元,使用了直接付费服务,非常便捷,大大减轻了家庭的直接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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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须知

    1、本保险由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深圳、辽宁(除大连)、四川、陕西、山东、黑龙江、湖北、河南、福建、浙江、重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被保险人的常住地需在上述地区。
     
    2、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保障方案、保险产品条款、等待期、免赔额、费用扣除情况、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条款、理赔申请程序及理赔要求等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不承担责任。
     
    3、合同生效日为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起,并载明于电子保单上。
     
    4、我们每年会检视费率,并拥有调整费率的权利。本保障方案不保证续保。
     
    5、如您需要发票,请联系保单服务人员或通过拨打400-888-7555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货到付款,邮费由您承担。其他任何疑问,也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与我们联系。
     
    6、保单承保后,您可通过中意人寿官方网站或关注公众微信号“中意人寿”获取更多服务。
     
    7、解除合同:本产品无犹豫期,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或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当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下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指已缴保险费×(自合同解除之日至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结束时的天数)÷(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的总天数)。

    8、我们对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累计赔付的最高限额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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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录中意人寿官网:地址www.generalichina.com,进入客户服务-团体客户服务-单证下载-《团体保险索赔申请表》
    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签字。
    2、若多个被保险人一起申请,需每人分别填写理赔申请书。

     

    第二步准备理赔资料:
     
    意外医疗:
    1、首次申请理赔或申请金额大于1万元,需提供被保险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新生儿或未成年人出险,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
    3、您投保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会打印在合同中。如申请理赔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投保时不一致,需提供被保险人(未成年人可提供监护人)的银行转账授权委托书(原件)、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账户、账号、开户银行。
    4、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费用清单,由医院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用药明细表、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医药费用收据原件,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需同时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原件或分割单原件。
    5、必要时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原件)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7、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机构批准的《预先批准申请表》(适用于预先批准的情形)。(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步请将理赔申请书及理赔资料递交给保单服务人员或者致电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88-7555咨询。

     

    理赔注意事项

    1、等待期:30天。具体等待期的定义参见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2、健康告知:对于投保时有健康告知义务的保单,理赔时会对您的健康告知进行核实,不符合实际情况,可能会影响您的理赔结论。
    3、若您对理赔有疑问或对结论有异议,请拨打团险客户热线400-888-7555联系我们。
    4、涉及条款免责内容,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如委托他人代办理赔申请,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理赔授权委托书》
    6、审核过程中,如需要您补充其他资料等情况,烦请您配合,以便我们尽快完成理赔。
    7、钻石计划高端医疗就诊医院为约定区域的所有合法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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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条款

     

    中意全球保障团体医疗保险(钻石版)条款
    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意人寿[2020]医疗保险006号

     

    中意全球保障团体医疗保险(钻石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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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就诊区域内发生所选择保险责任项目中列明的保险事故并支出相应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将按约定的方式对符合常规合理的、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和自付额后,在最高赔付限额内进行赔付。
      对于在中国大陆发生的相应医疗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补偿,本公司将对剩余未获得补偿部分中符合常规合理的、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付医疗补偿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补偿,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符合常规合理的、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付医疗补偿保险金。但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或非常规的医疗费用、以及任何保险期间结束后的医疗费用(续保除外)本公司将不予赔付。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符合常规合理的、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指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医师建议及批准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在住院期间因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下列费用:
      (1)急救车费
      指使用医院或合法注册急救中心的医疗专用救护车辆在住院所在地护送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急救车内发生的治疗和药物费用;
      (2)医师费
      指为确诊疾病或伤害所发生的外科医师、麻醉医师和内科医师以及专科医师的诊疗费、会诊费;
      (3)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为医治疾病或伤害而实际发生的各项治疗费;
      (4)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一张医院病床的每日费用,包括空调费、取暖费、卫生费、床位的每日费用。中国大陆公立医院为普通单人病房,除中国大陆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为普通双人病房;
      (5)重症监护病床费
      指在重症监护病房内发生的费用;
      (6)膳食费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食用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膳食,且由医院开具正式膳食费发票的膳食费用;
      (7)陪床费
      指未满18 周岁的连带被保险人住院时,其合法监护人(仅限一人)在同一病房内陪同住院而发生的加床费;
      (8)药品费用
      指由医师开具处方的药品费用;
      (9)检查费用
      指由医师开具的为确诊疾病、伤害或手术所必须的检验、化验以及检查费用;
      (10)手术及麻醉费
      指在医院住院部手术室内进行手术所需的费用,包括手术费、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和护理费;
      (11)购买或租借耐用器具
      指医师处方要求的、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耐用医疗器具的购买或租借(以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价格为上限),包括如下项目:
      植入性耐用医疗器具:仅包括心脏起搏器、各种血管支架、血管吻合夹(器)、银夹、钛夹、骨科内植物(钢板、钢丝、骨钉、骨针、骨科修复材料、人工关节、骨蜡)、人工晶体、听小骨重建、人工器官。非植入性耐用医疗器具:仅包含颈托、腰托、外伤骨折固定器具(石膏、夹板)、腹带、轮椅、拐杖、助走器,胰岛素笔式注射器。不包含购买和租借各种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胰岛素泵、血糖试纸、助听器、假眼、假肢、义乳、负压罐、刮痧板等。
      (12)精神疾病医疗费用
      精神疾病是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 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 版(CCMD-3)》诊断的精神疾病;
      (13)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指治疗艾滋病及与艾滋病相关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既往症;
      (14)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从捐赠人机体移植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造血干细胞或骨髓到被保险人机体的手术费、辅助治疗费、检验费、各项维持治疗费,及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处理费用,不包括移植器官的形成费用或从捐赠人身体切除器官费用、器官运送及相关的管理费用。
      二、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或诊所接受门诊治疗而发生的且医疗必需的如下医疗费用:
      (1)医师费;
      指为诊断疾病或伤害所必需的注册医师的诊疗费或医师费;
      (2)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为医治疾病或伤害而实际发生的各项治疗费;
      (3)药品费
      指由医师开具处方的药品费,每次门诊的处方用药量以90 天用量为限;
      (4)门诊手术费
      指进行门诊手术所需的费用,包括手术费、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
      (5) 检查费
      指由医师开具的为确诊疾病、伤害或手术所必须的检验、化验以及检查费用;
      (6)接种疫苗费
      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健康需要,注射由医师处方开具的免疫疫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师费、注射疫苗前检测要接种疫苗的相关抗原、抗体而发生的化验费;
      (7) 精神疾病医疗费用
      精神疾病是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 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 版(CCMD-3)》诊断的精神疾病;
      (8)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指治疗艾滋病及与艾滋病相关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既往症;
      (9)中医药费用
      包括注册中医医师诊疗费、由注册中医医师处方开具的中草药、中成药费用;
      (10)辅助治疗费
      包括注册医师诊疗费、由注册医师提供的针灸治疗、推拿、牵引、拔罐、按摩或脊椎指压疗法和理疗项目产生的费用;
      (11)留观费
      即留院观察的费用,指医生对在医院门诊、急诊就诊的病情未稳定的病人采取的留在医院门诊或急诊观察、治疗的措施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床位费;
      (12)家庭护理
      指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在出院后即在其家庭中接受注册护士提供的护理,该项护理须由专科医师建议并提供由专科医师开具的证明;
      (13)紧急牙科治疗
      指由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且于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15 天内接受的紧急牙科诊治和原位牙修复,不包括由于咀嚼食物或其他外物造成的牙齿损伤以及原带有牙冠、充填物或有裂缝的牙齿。
      三、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指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治疗项目:
      1. 牙科诊疗:包括口腔检查、X-射线、化验和检验;
      2. 预防性治疗: 包括根管治疗、氟治疗、洗牙(每保单年度不超过2 次)。汞合金或复合填充物补牙,简单拔牙(不包括智齿拔除)。
      四、复杂牙科治疗保险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项保险责任生效日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的期间。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的个人保险期间内进行的下列治疗:
      1.智齿拔除、人造牙齿(包括牙冠、嵌体、高嵌体),仅赔付单粒镶牙(所镶牙齿两边为原生牙齿),不包括植牙;
      2.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畸形矫正,包括模型烤制、牙齿模型、活动的矫正金属丝、定制辅助物
      五、预防性检查保险责任
      指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进行的每保单年度1 次常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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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项目之一而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生育医疗保险责任、牙科医疗保险责任、复杂牙科治疗保险责任、眼科护理保险责任和预防性检查保险责任,但保险计划中选择的保险责任除外;
      2. 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当日之前,曾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症状或体征、伤害(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连续参加本保障满12 个月或本公司已确认承保的疾病不受此限);
      3. 非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任何与本次入院病情无关的食宿、普通护理和其他医疗服 务等费用;任何与医疗或病症无关的费用(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的税费除外);
      4. 医师、护士的出诊费用;
      5. 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丸剂、胶囊、胶、膏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
      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鼾病、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性病、性功能障碍、变性及相关治疗;
      7. 被保险人避孕、绝育手术(或其逆向手术)、不孕不育症、使用人工授精(见释义 30)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及其他任何助孕的方式;
      8. 购买或租用物理治疗设备、康复设备或保健设备(保险责任中列明赔付的除外);
      9. 任何在疗养院、水疗院、温泉、天然诊所、健身房或无合法行医资格的场所、及因 为家庭医疗的需要而建立具有医院装备的并成为被保险人的家或永久居住地的组成部分所发生的膳宿和治疗费用;
      10. 被保险人因戒毒、戒酒、戒烟或以戒除成瘾为目的在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
      11. 因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集中缺陷、语言障碍矫正、儿童行为问题和儿童发展问题而接受的治疗所导致的费用;
      12. 试验性医疗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或未经证实的医疗治疗或药物治疗,购买未经医师处方或指定的药物及其他药品或预防性药物、疫苗及检查;
      13. 各种预防、保健性项目:如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中药熏洗治疗、中药熏药治疗、药浴;
      14. 任何与美容和整形相关的费用:
      (1)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如皮肤色素沉着、疤痕美容(关节处的且影响功能的疤痕
      除外)、激光美容、非疾病类脱痣、纹身、除纹身、除皱、除眼袋、除雀斑、除老年斑,开双眼皮、验光配镜(保险计划指明赔付的除外),治疗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牙齿美白、牙齿贴面所发生的费用;
      (2)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项目:如腋臭、口吃、平足、牙列不整(保险计划指明赔付的除外)、种植牙、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3)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4)近视或远视的纠正手术。
      15.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中,任何与活体细胞或活体组织的低温储藏、培植或再培植相关的费用;
      16.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
      (1)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 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3)被保险人自杀(在本公司连续参保满两年除外),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故意暴露于 危险之中(救助他人除外)、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期间;
      (5)被保险人前往各国家或地区政府已发布旅游警告明确建议不前往或暂缓前往的国 家或地区的,但旅游警告发布时被保险人已身处此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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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约定

       

      一、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九十天至六十周岁。符合年龄范围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在中国大陆居住合计满三分之二或以上时间;投保时不属此种情形或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前或发生变化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据此调整承保条件或保险费率。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三、就诊区域
      本合同A、B-1计划约定就诊区域为大陆及港澳台。
      本合同C、C-1计划约定就诊区域为除美加、加拿大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本合同D、D-1计划约定就诊区域为全球。
      四、特定医院
      (1)和睦家医院及诊所
      (2)北京庇利积臣国际诊疗中心
      (3)北京维世达诊所
      (4)百汇医疗
      (5)上海戴是凯康复医学门诊部
      (6)上海东方国际医院
      (7)上海全康医疗
      (8)上海沃德医疗中心
      (9)上海天坛普华医院
      (10)北京新世纪国际儿童医院
      (11)环球医生诊所
      (12)莱弗士医疗集团诊所(原ISOS诊所)
      (13)香港地区私立医院以及诊所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健康体检或其他健康管理服务,具体服务细则由本公司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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