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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祥悦一家

  • 保险期限

    1年期;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

  • 适用人群

    3人起保;投保年龄90天-60周岁

  • 产品介绍

  • 投保案例

  • 投保须知

  • 理赔须知

  • 责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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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列表

    该产品是在团险条款基础上包装的保险产品计划,所依据的条款是《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按照监管规定,保险产品计划可以灵活约定保障内容,若团险条款与保险产品计划不一致的,以下述约定的保险产品计划及特别约定内容为准。

    年度总赔额度 15万

    住院及门诊

    特定项目费用

    赔付比例 90%
    每个被保险人的住院年免赔额 2000
    每日床位费支付限额 600元/天
    住院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同年限额
    住院前7天及出院后30天门急诊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门诊手术费、药品 同年限额
    门诊特定项目 同年限额
    保险区域 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医院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定点医院的普通部

    1.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病或因该疾病发生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在保障期间及以后的续保保障期间内,本公司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无等待期限制。
    2.如果被保险人以有社保身份进行投保,但就医时并未通过社保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累计-2000元)×54%给付医疗保险金。
    3.被保险人工作须属于《职业类别表》所列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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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案例

    目前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收入仅留有3个月机动支出,其他大都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为了防范因为家庭成员住院引起的大额支出,他们购买了中意祥悦一家。

     

     

     

     

    王先生一家支出1,795元/年,全家每人可获得15万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保额保障。王先生一家每人每天只花1.64元,如果周女士有医保,则每人每天1.29元 。
    投保后,周女士不幸得了胆结石,去医院手术社保范围内
    花费9,000元,
    最后得到理赔(9,000-2,000)*90%=6,300元。目前该家庭自付2700元,如果周女士有医保,则该家庭自付部分的费用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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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须知

    1、本保险由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深圳、辽宁(除大连)、四川、陕西、山东、黑龙江、湖北、河南、福建、浙江、重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被保险人的常住地需在上述地区。
     
    2、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保障方案、保险产品条款、等待期、免赔额、费用扣除情况、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条款、理赔申请程序及理赔要求等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不承担责任。
     
    3、合同生效日为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起,并载明于电子保单上。
     
    4、我们每年会检视费率,并拥有调整费率的权利。本保障方案不保证续保。
     
    5、如您需要发票,请联系保单服务人员或通过拨打400-888-7555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货到付款,邮费由您承担。其他任何疑问,也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与我们联系。
     
    6、保单承保后,您可通过中意人寿官方网站或关注公众微信号“中意人寿”获取更多服务。
     
    7、解除合同:本产品无犹豫期,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或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当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下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指已缴保险费×(自合同解除之日至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结束时的天数)÷(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的总天数)。

    8、我们对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累计赔付的最高限额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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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录中意人寿官网:地址www.generalichina.com,进入客户服务-团体客户服务-单证下载-《团体保险索赔申请表》
    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填写理赔申请书并签字。
    2、若多个被保险人一起申请,需每人分别填写理赔申请书。

     

    第二步准备理赔资料:
     
    意外医疗:
    1、首次申请理赔或申请金额大于1万元,需提供被保险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新生儿或未成年人出险,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
    3、您投保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会打印在合同中。如申请理赔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投保时不一致,需提供被保险人(未成年人可提供监护人)的银行转账授权委托书(原件)、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账户、账号、开户银行。
    4、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费用清单,由医院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用药明细表、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医药费用收据原件,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需同时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原件或分割单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原件)
    6、上述保险,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三步请将理赔申请书及理赔资料递交给保单服务人员或者致电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88-7555咨询。

     

    理赔注意事项

    1、等待期:30天。具体等待期的定义参见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2、综合医疗就诊医院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定点医院。
    3、若您对理赔有疑问或对结论有异议,请拨打团险客户热线400-888-7555联系我们。
    4、涉及条款免责内容,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如委托他人代办理赔申请,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理赔授权委托书》
    6、审核过程中,如需要您补充其他资料等情况,烦请您配合,以便我们尽快完成理赔。
    7、健康告知:对于投保时有健康告知义务的保单,理赔时会对您的健康告知进行核实,不符合实际情况,可能会影响您的理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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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条款

     

    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意人寿[2020]医疗保险008号

     

    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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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且赔付的金额以约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之日起 30天内,对于非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出现的疾病或症状所导致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续保除外),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续保无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住院或接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它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相同疾病或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住院天数累计以 180天为限,超过 180 天以后的住院费用,不予赔付。
      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结束时仍在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其自该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 31天之内的该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仍按上述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20 %进行赔付,且该项支付累计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的最高支付限额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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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牙科医疗保险责任、生育医疗保险责任和公共保额保险责任,但保险计划中选择的保险责任除外;
      (二)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当日之前,曾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病症或伤害(续保除外);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性传播疾病、蛋白粒子(包括疯牛病等)、性功能异常、不孕不育;
      (四)下列药品或诊疗项目:
      (1)任何免疫疫苗及调节性功能的药品;
      (2)节育、避孕、辅助生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受精、应用促排卵药、胚胎移植或配子输卵管移植)及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后发生的异位妊娠;
      (3)戒毒、戒酒、戒烟、疗养、整容、美容、变性、包皮环切、视力矫正,被保险人献血、捐赠骨髓或任何人体器官、组织。
      (五)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当地社保已经给予统筹支付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证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期间;
      (八)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十二)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突发急性病住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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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约定

       

      一、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九十天至六十周岁。符合年龄范围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配偶指投保时与参加本保险的投保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子女指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投保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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