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理赔资料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1)团体保险索赔申请表;
(2)身故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原件;
(3)医院或公安部门等法定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的原件,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的原件;
(4)所有受益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保险金分配确认书》;
(5)所有受益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账号复印件;
(6)所有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受益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确认关系的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为亲属时提供);或提供继承权公证书;
(7)若受益人委托一人(不是受益人或受益人为多人而委托其中一人)代为办理索赔手续,需在团体保险索赔申请表第二部分“授权委托书”处写明受托人信息。且所有委托人(受益人)需在“委托人签名”处签名,加盖手印;
(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如有需要,保险人有权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和相关资料的原件。
二、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全残,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1)团体保险索赔申请表;
(2)由市级以上法医鉴定中心或保险行业协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或省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的原件:
- 治疗终结后鉴定的原件(适用于缺损性伤残和功能性伤残);
- 治疗一百八十日未愈时鉴定的原件(适用于功能性伤残的索赔);
以上鉴定须包含伤残程度详细鉴定意见,其中须写明伤残程度及对功能方面的影响。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全部门诊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含出入院诊断书、主要诊疗过程出院时状况)等医疗证明;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
(5)如有需要,保险人有权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和相关资料的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 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时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1)团体保险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账号复印件(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则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检查报告、病理切片报告等;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若资料3不能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需提供资料4);
(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或提供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后的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为亲属时提供);
(6)如有需要,保险人有权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和相关资料的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