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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路相伴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自驾族专属 (开车或乘客) 50万,航空意外险100万。
(注:自驾族仅针对一般交通工具,具体请详见保险条款)

  • 投保年龄

    18周岁-60周岁,最高可续保至65周岁。

  • 保险期间

    1年期,最高保到65周岁。

  • 产品介绍

  • 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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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条款

     

    中意 e 路相伴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8]126号

     

    主险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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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普通意外保障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航空意外额外保障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的(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按“意外伤残保险金”条款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根据“意外伤残保险金”条款计算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的(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意外身故保险金”条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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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伤残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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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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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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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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