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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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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扫黑除恶  维护金融稳定

     

                    ——扫黑除恶基础知识

     

    •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时间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时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一)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三)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任务目标
      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
      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阶段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五个坚持”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三)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四)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五)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七、“扫黑”与“打黑”
      扫黑: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打黑:更多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黑恶势力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九、“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个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恶势力”的特征
      (一)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二)经常纠集在一起。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十一、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一)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二)利用国家公权力。
      (三)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十二、深化扫黑除恶、维护金融稳定,我们在行动
      (一)严禁录用涉黑涉恶人员。
      (二)严禁与涉黑涉恶组织和人员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三)严禁为涉黑涉恶人员出具担保保函。
      (四)严禁非法集资。
      (五)严禁保险欺诈。
       
      莫怕黑恶势力 积极检举揭发
       
      举报方法:
       
      1.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2. 举报电话:12389;
      3. 直接拨打110报警热线进行举报;
      4. 不方便打电话举报的,可以编辑举报短信发送至12110进行举报;
      5. 直接到各级公安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各辖区派出所举报;
      6. 到公安局“扫黑办”来人来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