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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优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财富稳健增长+生命保障
每人(被保人)限购一份保单,限额50万
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65周岁

  • 保险期间

    5年

  • 交费方式

    一次性付清

  • 产品介绍

  • 理赔服务

  • 常见问题

  • 条款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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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赔服务

    我们提供多种理赔报案服务,无需上门办理,可网上提交理赔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随时随地可通过如下方式通知我公司。
    报案方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它知情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通过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
    (1)拨打我公司全国服务热线 400-888-9888进行理赔报案;
    (2)通过 中意电子保单APP进行理赔报案;
    (3)登陆我司网站 www.generalichina.com,在理赔报案登记表中作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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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红利的领取方式是怎样的?

       

      答:您或您指定的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并于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如果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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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满期保险金如何领取?

       

      答: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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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金额和份数是否有限制?

       

      每人仅限购买一份保单,10000元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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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在购买过程中,已经到了支付阶段而没有支付,如果后面想继续支付怎么办?

       

      答:请您登陆中意保险直销网站http://e-bx.cn,点击“待支付订单”,输入投保时预留的手机号码,登录后再次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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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哪些省市可以购买?

       

      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于销售区域的规定,该产品只能在公司所开设机构地区购买,即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深圳、辽宁、四川、陕西、山东、黑龙江、湖北、浙江、河南、重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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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果购买之后改变主意,可以免费退吗?

       

      答: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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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保单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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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条款

     

    中意优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8]114号

     

    产品费率

     

    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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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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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41周岁,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41周岁且未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20%。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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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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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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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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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费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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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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