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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高速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速公路个人非营运车辆的驾乘意外伤害保障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 交费方式

    一次性付清

  • 产品介绍

  • 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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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条款

     

    中意高速保意外伤害保险
    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8]126号

     

    中意附加高速保意外医疗保险
    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8]126号

     

    主险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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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个人非营运车辆,在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入口至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汽车车门起至离开汽车车门止,被保险人因车辆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烧或爆炸等导致其遭受意外伤害,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该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所致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个人非营运车辆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车主为自然人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不视为个人非营运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猝死;(5)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处方药品;(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个人非营运车辆;(7)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货车、客货两用车、拖拉机、农业用途车辆;(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11)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伤残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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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金应扣除投保人应交但未交的保费);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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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费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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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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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附加险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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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个人非营运车辆,在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入口至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车辆车门起至离开车辆车门止,被保险人因车辆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烧或爆炸等导致其遭受意外伤害,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上述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支出的上述医疗费用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补偿,我们将对剩余未获得补偿部分,按照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2)若不符合上述(1)情形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出的部分按照9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个人非营运车辆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车主为自然人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不视为个人非营运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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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个人非营运车辆; (7)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货车、客货两用车、拖拉机、农业用途车辆; (8)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或美容; (11)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1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6)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7)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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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当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本附加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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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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